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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一对夫妻“离婚费”400万 女方延期付款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6/10    来源:合肥离婚律师网   作者:崔玉林   浏览:1199次

    庐江人51岁的鲁某与44岁的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去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方给付男方400万元整,并约定至2015年底分批付款。去年12月底,女方尚欠到期款40万元未付。男方以女方未付到期款项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6月8日,合肥离婚律师网从庐江法院获悉,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8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庐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当初约定女方给付男方400万元,并协商了具体的给付期限。双方规定,2013年3月女方首付30万元,同年4月至12月止付70万元,2014年1月份至12月份止付150万元,2015年1月份至12月份止付150万元。然而,按照规定,截止2013年12月份前女方应给付男方计100万元,后女方给付6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男方以女方未付到期款项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汪某应于2013年12月份前给付原告鲁某计100万元,尚欠40万元。其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鲁某欠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规定,汪某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