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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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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并非确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发布时间:2019/3/22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2055次
    现在有一种观点是,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实际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子女就应判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来擅自改变子女的生长环境会对子女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来子女也不是一个物件,若判归不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进行抚养,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据合肥离婚律师网了解,实践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很多法院都出于减少执行上的困难的考虑,而将子女判归实际控制的一方抚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法律规定的优先考虑的条件是指“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这里包含有两个适用条件,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二是改变生活环境会产生“明显”不利,请注意此处的表述,以明显作为强调,而此处的明显的事实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应由主张一方进行举证。若忽视这两个适用条件,而直接认定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从而判归子女归控制方直接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我国对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以子女本位为主,夹杂着父母本位,但是从来没有出现过“法院本位”。所谓“审执分开”,案件的审判与案件的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我们讲审判要考虑执行,并不是说要让审判迁就执行。执行上的问题应该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履行一方的惩处力度解决,而不是让审判依附于执行。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来看,若法院将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作为一条重要的判决标准,那么则是向社会发出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人们错误地认为,把孩子抢到手就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离婚,受伤最大的是孩子,法院的判决要引导社会尽量减少因离婚而对孩子造成的影响,而不应引导父母在离婚时争夺自己的子女,给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