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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8/4/11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6937次

    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与张某(女)于2015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并在2016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王某某与张某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有效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办过酒席之后,因工作原因,张某经常回娘家居住。2017年5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张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皖A*****机动车(扣除尚未归还贷款本金,暂估现价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2017年10月23日,被告张某聘请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作为其离婚案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玉林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材料,书写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2017年11月22日,本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崔玉林律师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答辩,并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崔玉林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23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于被告张某离婚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通过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的努力,被告张某胜诉,成功的维护委托人张某的合法权益。